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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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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預告

更新日期:115-07-15

發布單位:警政署法制室

預告訂定「少年事件使用約束工具辦法」草案
壹、訂定目的
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增訂第十八條之一至第十八條之九等規定,茲因本法第十八條之八規定,及參考兒童權利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第二十四號一般性意見等國際人權公約,明定對少年執行同行、逕行同行、協尋、護送或逮捕時,應注意其身體及名譽,非必要不得使用約束工具之規定。
貳、訂定意旨
本辦法草案訂定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使用約束工具應遵守之原則及注意事項。(草案第3條)
二、使用約束工具之要件及時機。(草案第4條)
三、限制使用約束工具之對象。(草案第5條)
四、使用約束工具應遵循之程序。(草案第6、7條)
五、使用約束工具之經過情形應予記錄並陳報長官。(草案第8條)
參、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本次訂定案未涉及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之變革。

聯絡人:徐偵查員
聯絡電話:02-27672372
相關附件:
  • 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 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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